國家能源局綜合司于近日下發了關于征求對《關于開展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的通知》意見的函(國能綜新能【2017】167號)。通知要點如下:
1)市場化交易機制
分布式發電項目單位與配網內就近用戶進行電力交易,電網企業承擔分布式發電的電力輸送和組織電力交易的公共服務,按政府核定的標準收取過網費。
2)交易模式
分布式發電項目與電力用戶進行電量直接交易,向電網企業支付“過網費”。交易范圍首先就近實現,最大交易范圍不超過110kV變電臺區。分布式發電項目交易電量不納入核定所在省級電網區域輸配電價的基數電量。
分布式發電項目委托電網企業代售電,電網企業對代售電力按綜合售電價格,扣除“過網費”(含網損電量)后將其與售電收入轉付給分布式發電項目單位。
暫不參與市場交易的就近消納分布式發電項目,仍由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其上網電量,收購電價為本地區煤電標桿電價與國家核定的110kV“過網費”之和。
3)交易平臺
依托市(縣)級電網公司的調度機構,建立分布式電力交易平臺,或在省級電網公司調度機構設立市(縣)級區域分布式電力交易子模塊。交易平臺負責交易電量的計量和電費收繳。電網企業及其電力調度機構負責分布式發電項目與電力用戶的電力電量平衡和偏差電量調整,確保電力用戶可靠用電以及分布式發電項目的電量全部實現利用。
4)過網費標準
按分布式發電接入電壓等級和輸電及電力消納范圍分級確定。電力用戶(含微電網內部)自發自用及在10kV(20 kV)電壓等級且同一變電臺區內消納,免收過網費;35-100千伏接入電網且在同一變電臺區內消納,過網費標準為國家核定的本地區最高輸配電價扣除改電力用戶所在電壓等級輸配電價。
5)消納范圍及“過網費”標準適用原則
當分布式發電項目總裝機容量小于變電臺區上年度平均用電負荷80%時,“過網費”執行本級電壓等級內的“過網費”標準,超過時執行上一級電壓等級標準。
6)補貼政策
光伏發電執行當地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度電補貼標準,選擇市場化交易的分布式光伏電站按照當地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度電補貼標準執行。享受國家補貼的電量由電網企業負責計量,補貼資金由所在地電網企業轉付,省級一下地方政府可制定額外的補貼政策。
7)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和節能減排權益
分布式發電直接交易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可視為購電方電力消費中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對應的節能量計入購電方,碳減排量由交易雙方約定。實行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時,通過電網輸送和交易的可再生能源電力計入當地電網企業的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完成量。
8)有關建設規模的管理
在試點地區建設符合分布式電力交易條件的光伏電站、風電,單個規模不超過2萬kW。